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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真实案例,带你清楚了解“居住权”

原标题:用真实案例,带你清楚了解“居住权”

诗圣杜甫在《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有一名句为后人广为传诵,“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大家并不陌生。住宅是人们的生活所需,住宅问题从人类社会产生时就已经存在。没有一个稳定的住所,无论是个人和家庭还是企业或机关,乃至社会一切正常活动都可能无从谈起。在这句诗里,诗人心忧苍生的博大胸襟得到淋漓尽致的表现。此次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公开发布,居住权也C位出道,对于我国构建多样化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有助益。而关于居住权,您了解多少呢?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帮助您简单get这个c位“明星”的颜。

一、如何理解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居住权是一种占有、使用他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的权利。

二、居住权有何特征?

关于居住权的特征可由法律的规定总结出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无偿性为原则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居住权以无偿原则,以约定有偿为例外。

2、流转性受限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确保了居住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享有,不可以转让给别人,也可以由子女继承。除非自己放弃居住的权利,否则房屋也不能出租给别人。

3、无期限限制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由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并未对该期限设置上限或下限的要求。

三、如何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由该等规定可以看出,通过合同或者遗嘱方式均可设立居住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设立主义,即只有经过登记才能设立居住权。

四、居住权何时消灭?

《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由此可见,居住权于两种情形发生时消灭,即居住权期限届满与居住权人死亡。另外,与居住权登记设立对应的是,居住权消灭时当事人也需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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