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良说|书法之“法”
书法中“法”的内涵是丰富的,有形而上的,也有形而下的。它是一种制约,一种规范,守法与否的结果有天壤之别,行使的好坏更是判若云泥。
陈海良《淮上喜会梁州故人》
当然,也有知法犯法者,孙过庭则强调“违而不犯”;而“无法之法”更是一种境界,如庖丁解牛,目无全牛,游刃有余,内藏法规,出入于规矩之中。
廖燕《山居杂谈》 35x35cm 2020
当代书法之“法”亦是处在一种动态的不断被时人扬弃和总结的、合乎时代意义的法。主要体现在成套性、组合性、整合性、和谐性等几个方面。成套性是指:指某一书体、某一片断的一连串的各种法的合理应用,如隶书的一系列笔法,跨越它的范围就不是隶书;组合性是指:几种‘法’的合理结合,可以书写出一个和谐的美的片断,就像音乐的一个旋律,优美而又动听,也像武术中的一套组合拳,一气呵成;整合性是指:对前人的法的运用或者自己在组合的过程中的法的组合进行合理的调整,达到趋风格性、时代性,或一个流派的特点,并且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陈海良 《词二首》30x30 2019
因此,法的组合也就体现出一种赏心悦目的和谐性。所以,“法”是个性化、时代性的成套的完美组合,是共性基础上的完美的个性化。在书法中,对待“法”的态度则也体现了一种文化的态度和文化理想。
——陈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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