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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应明确远程视频讯问电子笔录证据效力

原标题:刑诉法应明确远程视频讯问电子笔录证据效力

  本报北京3月7日电(记者谢文英)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远程视频讯问越来越多地运用于侦查和诉讼中。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只确认纸质笔录的证据效力,对于远程视频讯问形成的电子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尚无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有犯罪嫌疑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远程视频讯问电子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与传统讯问方式相比,远程视频讯问在跨区域办案、节约办案成本、提升办案效率等方面优势明显,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视频讯问充分发挥了非接触式讯问的重要作用。贺恒扬代表说,一些地方在远程视频讯问中采用电子签名、捺印,代替在纸质讯问笔录上的签字、捺印,解决了隔空签字确认难、捺印难等问题。如果不赋予远程视频讯问电子笔录证据效力,远程视频讯问的功效将大打折扣,特别是需要以讯问笔录来证明案件事实,纸质笔录又无法取得时,将面临无证据可用的困难。

  “基于成熟的信息技术和鉴定技术支撑,电子笔录能够实现长期保存,也能在笔录核对中对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的签字和捺印进行详细记录、鉴别。”贺恒扬代表说,在事后鉴真方面,可以从文件检验、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多个方向进行单个或者综合鉴别,确保电子笔录的真实可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形成的讯问电子笔录,在确保笔录不可复制、不可篡改的情况下,能够保障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具有同一性,具有与纸质讯问笔录相同的证明力,甚至比纸质讯问笔录更加客观真实。

  现在已有法律对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等证明效果予以明确。贺恒扬代表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二款,规定远程视频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通过手写电子签名系统,在电子笔录上签名、指纹捺印的,与其在纸质笔录上手写签名、指纹捺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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